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14 條
- 1.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證據調查程序之記載,宜包括下列事項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一、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書證及物證之調查程序。 二、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之交互詰問及補充訊問程序。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定實施勘驗或其他調查證據之處理。 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被告之訊問及補充訊問程序。 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所定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之調查程序。 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程序。
- 2.法院於審理計畫所載證據調查之內容,係依其於準備程序中所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為之,不受前項所定事項及次序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14條,證據調查程序的記載包括了多個方面及其預定的起迄時間。首先,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74條至76條所定的書證和物證的調查程序。其次,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項所定的對證人、鑑定人和通譯人的交互詰問和補充訊問程序。第三,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所定的實施勘驗或其他調查證據的處理。第四,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3項所定的對被告的訊問和補充訊問程序。第五,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所定可作為證據的被告自白的調查程序。最後,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所定的對被告科刑資料的調查程序。 另外,根據該條,法院在審理計畫中所記載的證據調查內容,是根據在準備程序中所規定的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和方法進行的,並不受前述事項和次序的限制。這表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按需求自行決定證據調查的內容,而不一定要完全按照上述條文所列的事項和次序進行。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最後修正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最後修正日期: 2018年07月0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