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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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14條,證據調查程序的記載包括了多個方面及其預定的起迄時間。首先,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74條至76條所定的書證和物證的調查程序。其次,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項所定的對證人、鑑定人和通譯人的交互詰問和補充訊問程序。第三,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所定的實施勘驗或其他調查證據的處理。第四,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3項所定的對被告的訊問和補充訊問程序。第五,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所定可作為證據的被告自白的調查程序。最後,它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所定的對被告科刑資料的調查程序。 另外,根據該條,法院在審理計畫中所記載的證據調查內容,是根據在準備程序中所規定的證據調查範圍、次序和方法進行的,並不受前述事項和次序的限制。這表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按需求自行決定證據調查的內容,而不一定要完全按照上述條文所列的事項和次序進行。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最後修正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最後修正日期: 2018年07月01日)
-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證據調查程序名詞
- 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條文
- 書證名詞
- 物證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交互詰問名詞
- 訊問名詞
- 第二百十二條條文
- 勘驗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條文
- 自白名詞
- 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科刑資料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161-3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12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88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3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4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5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6 條條文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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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