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15 條
法院區分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而分別行證據調查程序之情形,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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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5 條,法院在區分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的情況下,應在審理計畫中詳細說明各證據調查程序的性質、次序和預定起迄時間。 這表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按照審理計畫明確安排證據調查的程序,並注意區分不同的被告、起訴的犯罪事實或爭點。審理計畫應該包括各個證據調查程序的性質,例如是採證人證詞還是進行物證檢驗,以及進行的次序和預定的起止時間。這是為了保障審理程序的適切進行,確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該規定主要是為了提供法院和相關當事人對案件審理進程的清晰、透明的指導。 範例參考來源:《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2020年1月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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