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16 條
法院宜分別調查與罪責相關之證據及被告科刑資料,並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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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16條規定,法院應分別調查與罪責相關之證據及被告科刑資料。在審理計畫中,法院應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的性質、次序和預定起迄時間。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該進行證據調查,包括與罪責相關的證據和被告的科刑資料。這些調查程序的性質、次序和預定起迄時間應該在審理計畫中明確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於2016年12月27日修正正式公布。根據該準則,法院在進行案件審理時,應事先制定審理計畫,其中包括各證據調查程序的性質、次序和預定起迄時間等內容。這份準則旨在確保審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法院在制定審理計畫時,應詳細考慮案件的性質和需要調查的證據,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查,確保該案件的審理程序合法、公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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