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物證及書證之調查,應載明實施調查之人、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 數項物證、書證於同一證據調查階段接續調查之情形,得以概括方式記載前項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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