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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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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交互詰問及補充訊問,應載明實施主詰問反詰問、補充訊問之人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2. 2.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有數人者,應載明詰問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3. 3.於複數之被告或其辯護人對同一證人或鑑定人行主詰問或反詰問之情形,應載明詰問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18條」相關的資料或範例。對於該條款,我目前無法提供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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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8 條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之交互詰問及補充訊問,應載明實施主詰問、反詰問、補充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