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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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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辯論程序之記載,宜包括下列事項及預定起迄時間: 一、事實及法律辯論。 二、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三、科刑辯論。
  2. 2.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事項,應載明檢察官論告被告答辯及辯護人辯論之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3. 3.於數被告先後辯論,或區分不同起訴犯罪事實先後辯論之情形,應載明各辯論階段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4. 4.第一項第二款事項,於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有數人之情形,應載明其項目、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5. 5.法院如預定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第一輪次辯論完畢後,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再為辯論者,應載明其項目、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19條,辯論程序應包括以下事項及預定起迄時間: 1. 事實及法律辯論。 範例:在辯論程序中,被告及其辯護人可以辯論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包括證據和法律解釋等。 2. 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範例:在辯論過程中,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具有陳述意見權的人可以對案件的科刑範圍提出意見,以表達他們的觀點。 3. 科刑辯論。 範例:辯論過程中,各方可以對科刑範圍進行辯論,包括對刑罰的適用和量刑等。 此外,根據準則的規定,應該明確記載各個辯論階段的次序、預定起迄時間,特別是在有多個被告辯論或區分不同起訴犯罪事實辯論的情況下。同樣,如果涉及多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具有陳述意見權的人,則應該明確記載其項目、次序和各自預定起迄時間。最後,如果法院預定在第一輪次辯論結束後再進行進一步的辯論,也應該明確記載相關項目、次序和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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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9 條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辯論程序之記載,宜包括下列事項及預定起迄時間: 一、事實及法律辯論。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