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0 條
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程序結束後始調查科刑資料者,應將其情形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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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0條,當法院在前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的程序結束後開始調查科刑資料時,應將調查的情形詳細記載在審理計畫中。這表示該法條要求法院在調查科刑資料時,應確實並紀錄其所進行的調查情形,以便清楚呈現給相關人員。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透明度和公正,並讓國民能夠參與審判案件的審理過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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