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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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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程序結束後始調查科刑資料者,應將其情形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0條,當法院在前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的程序結束後開始調查科刑資料時,應將調查的情形詳細記載在審理計畫中。這表示該法條要求法院在調查科刑資料時,應確實並紀錄其所進行的調查情形,以便清楚呈現給相關人員。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透明度和公正,並讓國民能夠參與審判案件的審理過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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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0 條規定:「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程序結束後始調查科刑資料者,應將其情形載明於審理計畫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