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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1 條

法院預定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沒收保安處分事項辯論者,應載明其項目、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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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1 條規定,當法院預定命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沒收或保安處分事項進行辯論時,應載明該辯論的項目、次序以及各自預定的起迄時間。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讓相關當事人在辯論中能清楚知道辯論內容、辯論順序以及預計的時間範圍。 相關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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