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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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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預定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沒收保安處分事項辯論者,應載明其項目、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1 條規定,當法院預定命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沒收或保安處分事項進行辯論時,應載明該辯論的項目、次序以及各自預定的起迄時間。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讓相關當事人在辯論中能清楚知道辯論內容、辯論順序以及預計的時間範圍。 相關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1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沒收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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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1 條規定:「法院預定命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沒收或保安處分事項辯論者,應載明其項目、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