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21 條規定,當法院預定命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沒收或保安處分事項進行辯論時,應載明該辯論的項目、次序以及各自預定的起迄時間。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讓相關當事人在辯論中能清楚知道辯論內容、辯論順序以及預計的時間範圍。 相關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21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沒收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