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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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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審判期日,法院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下列程序之預定進行事項及各自預定起時間: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至第二百八十七條所定程序(以下簡稱起始程序)。 二、本法第七十條所定檢察官、辯護人證據調查前所為之說明(以下簡稱開審陳述)。 三、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審判長於證據調查前所為之說明(以下簡稱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所定證據調查程序。 五、本法第七十九條所定辯論程序。 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所定被告最後陳述程序。 七、休息時段。
  2. 2.法院應審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於程序進行中請求釋疑之可能,妥安排各項程序及其間隔之時間,並於審理計畫中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請求釋疑之意旨。
  3. 3.法院為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欲訊問或詢問之問題及提問之方式,得酌留相當時間並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預定進行該事項之意旨。
  4. 4.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情形,法院亦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其預定進行之程序事項及預定起迄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9 條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法院在審理計畫中應載明各項程序及其預定起迄時間,以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具體細項如下: 1. 在審理計畫中,法院應載明以下程序及其預定起迄時間: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至第二百八十七條所定的起始程序。 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中檢察官和辯護人在證據調查前所進行的開審陳述。 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審判長在證據調查前所進行的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中關於證據調查的程序。 五、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中辯論程序。 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中被告最後陳述的程序。 七、休息時段。 2. 法院應考慮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可能在程序進行中有關問題的解釋需求,並在審理計畫中明確記載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可以提出解釋的意旨。 3. 法院可以保留一定時間,以確定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出問題或進行詢問的需求,並在審理計畫中記載預定進行此項程序的意旨。 4. 如果有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的情況,法院也應在審理計畫中載明其預定進行的程序事項及預定起迄時間。 以上回答之參考資料主要來自台灣《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以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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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9 條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審判期日,法院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下列程序之預定進行事項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