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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4 條

  1. 1.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所預定進行之程序事項,包括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預定進行之權利告知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
  2. 2.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因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所預定進行之程序事項,指因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而預定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表示意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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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4條,其中的第九條第四項提到的程序事項包括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預定進行的權利告知、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這意味著在進行沒收程序時,法院應該向第三人告知其相關的權利,進行相應的證據調查和辯論程序。 此外,該條規定也提到因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而預定進行的程序事項,這指的是在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時,法院應該為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提供表達意見的機會。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有一起財產沒收案件,其中涉及第三人的財產。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應該向第三人告知其在沒收程序中的權利,例如聽證的權利、查閱相關文件的權利等。然後,在進行沒收程序期間,法院應該進行必要的證據調查和辯論程序,以確保參與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訴訟程序中,無論是第三人還是被害人,都能夠充分參與並表達他們的意見,以確保正義得到實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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