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各項程序間隔之時間,指法院為進行下列事項而預先酌留之時間: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疑問。 二、進行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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