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23 條
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各項程序間隔之時間,指法院為進行下列事項而預先酌留之時間: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疑問。 二、進行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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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23條規定了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進行各項程序間隔的時間。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解釋,這些時間是法院為進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疑問以及進行釋疑等事項而預先酌留的時間。這代表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給予國民法官以及備位國民法官足夠的時間來處理他們的疑問或解答他們對案件的疑慮或不清楚之處。這個間隔時間的設定是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並讓國民法官能夠有效參與和了解案件的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行政院司法院) -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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