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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19 條
- 1.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寄發通知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不得於信封上記載足以辨識其所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
- 2.前項通知之寄發,經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認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專人親送,或於信封外觀隱去國民法官制度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19條,審理本案的法院或地方法院在寄發通知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不在信封上記載足以辨識其所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這意味著法院在寄送通知時不能包含任何能夠識別相關案件的資訊,以保護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和案件的隱密性。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具體個案情況,認為有特殊必要性時,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來寄發通知。這些措施可以包括由專人親自送達通知,或者在信封的外觀上隱藏有關國民法官制度的相關資訊,或者其他必要的處理方式。 這些處理方式的具體應用將取決於具體案件的情況,以確保國民法官的個人資訊得到適當的保護,同時保持案件的機密性。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找到與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19條具有直接關聯性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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