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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寄發通知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不得於信封上記載足以辨識其所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
  2. 前項通知之寄發,經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認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專人親送,或於信封外觀隱去國民法官制度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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