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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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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於筆錄記載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且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2. 2.法院或檢察官辦理其他案件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有必要,應避免於筆錄或其他可供閱卷之資料記載足以辨識其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法院或檢察官亦得斟酌以前項方式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0條的規定,法院在筆錄記載中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使用代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並以適當的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這表示當法院在筆錄中提到相關國民法官時,必須做出隱匿個人資料的處理,以保護其隱私權。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89)

  • 國民法官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他案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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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0 條規定:「法院於筆錄記載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其個人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