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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0 條
- 1.法院於筆錄記載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且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 2.法院或檢察官辦理其他案件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非有必要,應避免於筆錄或其他可供閱卷之資料記載足以辨識其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法院或檢察官亦得斟酌以前項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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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0條的規定,法院在筆錄記載中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使用代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並以適當的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這表示當法院在筆錄中提到相關國民法官時,必須做出隱匿個人資料的處理,以保護其隱私權。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8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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