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0條的規定,法院在筆錄記載中提及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應使用代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遮隱其個人資料,並以適當的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這表示當法院在筆錄中提到相關國民法官時,必須做出隱匿個人資料的處理,以保護其隱私權。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8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