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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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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不得於本案裁判書上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
  2. 2.法院有於前項以外之裁判書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必要時,不得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為特定案件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資訊。
  3. 3.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各罪之被告且為有罪判決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4. 4.第二項規定,於其他公務機關製作對外公告或對第三人送達公文書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受到保護,法院在裁判書上不得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當法院在裁判書中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除非有必要,不得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為特定案件的資訊。然而,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被定為某些罪名的被告並經有罪判決時,不受前述限制。此外,在其他公務機關製作對外公告或對第三人送達的公文時,也適用第二項的規定。可參考之相關範例及資料需進一步參考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相關法律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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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1 條規定:「法院不得於本案裁判書上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法院有於前項以外之裁判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