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受到保護,法院在裁判書上不得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當法院在裁判書中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時,除非有必要,不得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為特定案件的資訊。然而,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被定為某些罪名的被告並經有罪判決時,不受前述限制。此外,在其他公務機關製作對外公告或對第三人送達的公文時,也適用第二項的規定。可參考之相關範例及資料需進一步參考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相關法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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