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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2 條
- 1.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予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時,認有必要者,得遮隱候選國民法官聯絡方式及保護照料措施調查事項欄位之記載。
- 2.候選國民法官於個人基本資料欄位填載之內容,法院認提供檢閱對於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者,亦得遮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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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2 條規定以下兩點內容: 1. 根據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法院提供給檢察官和辯護人檢閱候選國民法官的調查表時,可以遮隱候選國民法官的聯絡方式以及保護照料措施調查事項欄位的記載,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可以進行遮隱。 2. 候選國民法官在個人基本資料欄位填寫的內容,如果法院認為提供給檢閱對於候選國民法官自己或其配偶、近親屬、姻親屬、父母或家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有可能產生危害,也可以進行遮隱。 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避免其聯絡方式或其他相關資料被不必要地公開,以及保護其自身或與其有關的人的權益。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進行遮隱。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總統府公報第 7897 號,2018 年 9 月 12 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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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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