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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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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予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閱覽之評議意見書內容,不得包括國民法官個人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3 條規定,法院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提供評議意見書供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則不得包括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這意味著在提供評議意見書時,法院需要確保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不被揭露。該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國民法官的個人隱私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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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3 條規定:「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之評議意見書內容,不得包括國民法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