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之評議意見書內容,不得包括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3 條規定,法院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提供評議意見書供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則不得包括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這意味著在提供評議意見書時,法院需要確保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不被揭露。該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國民法官的個人隱私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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