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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4 條

  1. 1.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供國民法官案件之新聞資料予媒體時,應注意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宣判或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後,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書面表明同意。 二、於選任程序進行完畢後,經未獲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以書面表明同意。
  2. 2.於取得前項但書之書面同意前,應明確告知提供個人資料予媒體利用之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並不得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為之。
  3. 3.第一項情形,如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之個人資料,仍應注意在提供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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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4條的規定,審理本案的法院或地方法院在提供國民法官案件的新聞資料給媒體時,應該注意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然而,如果經過這些國民法官的書面同意,則不受此限制。在尚未取得書面同意之前,應該明確告知個人資料將被提供給媒體使用的目的、範圍以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的影響,並且不得以違反個人意願的方式進行。如果提供的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個人資料,仍應注意在提供的目的範圍內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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