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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得向地方法院調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
  2. 地方法院傳送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前,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使其無從直接辨識及聯繫特定個人,並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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