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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5 條
- 1.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得向地方法院調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
- 2.地方法院傳送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前,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使其無從直接辨識及聯繫特定個人,並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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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5 條規定司法院可以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的目的,向地方法院調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地方法院在傳送這些個人資料檔案之前,應該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避免直接辨識與聯繫特定個人,並使用適當方式隔離並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根據最新法規,此辦法的依據為國民法官法第 62 條第 2 項。地方法院應該按照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1 條的要求,保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同時,司法院也應該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的規定,確保這些資料的安全性與隱私性。 舉例來說,司法院可能向地方法院調取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以了解他們的背景與專業能力等,以評估國民法官制度的成效。在提供這些資料給司法院之前,地方法院應該遮隱一些敏感的個人資料,例如身分證號碼或聯絡方式,以保護國民法官的隱私。這些資料也應該以隔離方式儲存,以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或洩露。 最後,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5 條的實施將有助於確保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在調查與評估過程中得到適當的保護,同時也能夠满足司法制度改革的需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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