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6 條
- 1.國立研究院、公私立大學及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為進行國民法官制度研究之目的,而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向司法院申請提供經以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處理完畢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
- 2.申請人為前項申請,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研究計畫之概要。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方法。 四、預計達成之成果。 五、申請提供之個人資料種類及範圍。 六、安全維護計畫及終止利用後個人資料處理辦法。 七、善盡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之聲明。
- 3.司法院應於接獲第一項之申請後一個月內,回覆准駁結果、提供個人資料之方式及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6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國立研究院、公私立大學以及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如果為進行國民法官制度研究的目的認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院以書面形式申請提供經過相應方式處理完畢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檔案。 範例參考:一所大學研究機構要進行關於國民法官制度的研究,為了分析相關議題,他們可能需要請求研究對象的個人資料,如年齡、學歷、工作經驗等。 2. 第二項規定,申請人在進行前述申請時,應詳細列明以下事項: 一、研究計劃的概要。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方法。 四、預計達成的成果。 五、申請提供的個人資料類型和範圍。 六、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劃和終止利用後的處理辦法。 七、對於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負責任的聲明。 範例參考:在申請中,研究機構需要清楚說明該研究專案的目的、使用的研究方法,以及預期的研究成果。同時,還需要說明申請的個人資料類型和範圍,以及如何確保該個人資料的安全並在結束後進行妥善處理。 3. 第三項規定,司法院在收到申請後的一個月內,應回覆核准或拒絕的結果,並提供個人資料的方式和範圍。 範例參考:研究機構提交申請後,司法院需要在一個月內回覆是否核准提供個人資料,並說明提供個人資料的方式和範圍。這樣研究機構才能根據回覆的內容開展研究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