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7條,司法院在提供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考慮以下情形: 1. 申請人非前條第一項之機構者:意思是申請人不是符合前一條所規定的合格機構,則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2. 申請人非基於正當目的利用者:指申請人不是基於合法、正當目的來使用個人資料,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3. 依申請人所提實施研究之範圍及方法,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指申請人所要進行的研究在範圍和方法上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4. 有其他具體情事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之使用安全無虞者:意思是如果還有其他具體情况,司法院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則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在第27條的第2款中,司法院可以酌情提供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數據,以滿足申請人的實際需求。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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