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7 條
- 1.司法院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一、申請人非前條第一項之機構者。 二、申請人非基於正當目的利用者。 三、依申請人所提實施研究之範圍及方法,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四、有其他具體情事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之使用安全無虞者。
- 2.前項情形,司法院認為適當者,得視其實際需要,另行提供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數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7條,司法院在提供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考慮以下情形: 1. 申請人非前條第一項之機構者:意思是申請人不是符合前一條所規定的合格機構,則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2. 申請人非基於正當目的利用者:指申請人不是基於合法、正當目的來使用個人資料,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3. 依申請人所提實施研究之範圍及方法,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指申請人所要進行的研究在範圍和方法上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4. 有其他具體情事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之使用安全無虞者:意思是如果還有其他具體情况,司法院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則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在第27條的第2款中,司法院可以酌情提供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數據,以滿足申請人的實際需求。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201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