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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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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一、申請人前條第一項之機構者。 二、申請人非基於正當目的利用者。 三、依申請人所提實施研究之範圍及方法,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四、有其他具體情事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之使用安全無虞者。
  2. 2.前項情形,司法院認為適當者,得視其實際需要,另行提供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數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7條,司法院在提供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考慮以下情形: 1. 申請人非前條第一項之機構者:意思是申請人不是符合前一條所規定的合格機構,則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2. 申請人非基於正當目的利用者:指申請人不是基於合法、正當目的來使用個人資料,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3. 依申請人所提實施研究之範圍及方法,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指申請人所要進行的研究在範圍和方法上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4. 有其他具體情事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之使用安全無虞者:意思是如果還有其他具體情况,司法院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則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在第27條的第2款中,司法院可以酌情提供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數據,以滿足申請人的實際需求。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201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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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7 條規定:「司法院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一、申請人非前條第一項之機構者。 二、申請人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