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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7 條

  1. 1.司法院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一、申請人前條第一項之機構者。 二、申請人非基於正當目的利用者。 三、依申請人所提實施研究之範圍及方法,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四、有其他具體情事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之使用安全無虞者。
  2. 2.前項情形,司法院認為適當者,得視其實際需要,另行提供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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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7條,司法院在提供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考慮以下情形: 1. 申請人非前條第一項之機構者:意思是申請人不是符合前一條所規定的合格機構,則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2. 申請人非基於正當目的利用者:指申請人不是基於合法、正當目的來使用個人資料,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3. 依申請人所提實施研究之範圍及方法,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指申請人所要進行的研究在範圍和方法上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4. 有其他具體情事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之使用安全無虞者:意思是如果還有其他具體情况,司法院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則司法院不能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在第27條的第2款中,司法院可以酌情提供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數據,以滿足申請人的實際需求。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201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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