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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為審第二十六條所定申請,得成立個人資料提供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提供審核建議。
  2. 諮詢小組由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得由司法院刑事廳與資訊處各推派代表若干名,及由法律或資訊領域之學者專家若干名組成。
  3. 諮詢小組討論後,得為以下之處理建議: 一、依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二、提供個人資料檔案,變更或限縮提供之範圍。 三、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惟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數據。 四、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4. 諮詢小組討論完畢並作成處理建議後,主辦單位應依建議內容製作回函,簽報經司法院秘書長核准後回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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