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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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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為審第二十六條所定申請,得成立個人資料提供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提供審核建議。
  2. 2.諮詢小組由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得由司法院刑事廳與資訊處各推派代表若干名,及由法律或資訊領域之學者專家若干名組成。
  3. 3.諮詢小組討論後,得為以下之處理建議: 一、依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二、提供個人資料檔案,變更或限縮提供之範圍。 三、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惟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數據。 四、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4. 4.諮詢小組討論完畢並作成處理建議後,主辦單位應依建議內容製作回函,簽報經司法院秘書長核准後回覆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8條的規定,司法院可以成立個人資料提供諮詢小組,以提供審核建議。該諮詢小組由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召集人,並可以由司法院刑事廳和資訊處各推派代表以及法律或資訊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諮詢小組的討論結束後,可以提出以下處理建議:一、根據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檔案。二、提供個人資料檔案,但更改或限制提供的範圍。三、不提供個人資料檔案,但可以根據前條第2項的規定提供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數據。四、不提供個人資料檔案。諮詢小組討論完畢並提出處理建議後,主辦單位應根據建議內容製作回函,經司法院秘書長核准後回覆申請人。 根據資料來源: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7005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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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8 條規定:「司法院為審核第二十六條所定申請,得成立個人資料提供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提供審核建議。諮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