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28 條

  1. 1.司法院為審第二十六條所定申請,得成立個人資料提供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提供審核建議。
  2. 2.諮詢小組由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得由司法院刑事廳與資訊處各推派代表若干名,及由法律或資訊領域之學者專家若干名組成。
  3. 3.諮詢小組討論後,得為以下之處理建議: 一、依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二、提供個人資料檔案,變更或限縮提供之範圍。 三、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惟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數據。 四、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4. 4.諮詢小組討論完畢並作成處理建議後,主辦單位應依建議內容製作回函,簽報經司法院秘書長核准後回覆申請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8條的規定,司法院可以成立個人資料提供諮詢小組,以提供審核建議。該諮詢小組由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召集人,並可以由司法院刑事廳和資訊處各推派代表以及法律或資訊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諮詢小組的討論結束後,可以提出以下處理建議:一、根據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檔案。二、提供個人資料檔案,但更改或限制提供的範圍。三、不提供個人資料檔案,但可以根據前條第2項的規定提供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數據。四、不提供個人資料檔案。諮詢小組討論完畢並提出處理建議後,主辦單位應根據建議內容製作回函,經司法院秘書長核准後回覆申請人。 根據資料來源: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7005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