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8條的規定,司法院可以成立個人資料提供諮詢小組,以提供審核建議。該諮詢小組由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召集人,並可以由司法院刑事廳和資訊處各推派代表以及法律或資訊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諮詢小組的討論結束後,可以提出以下處理建議:一、根據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檔案。二、提供個人資料檔案,但更改或限制提供的範圍。三、不提供個人資料檔案,但可以根據前條第2項的規定提供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數據。四、不提供個人資料檔案。諮詢小組討論完畢並提出處理建議後,主辦單位應根據建議內容製作回函,經司法院秘書長核准後回覆申請人。 根據資料來源: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7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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