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29條的規定如下: 1. 司法院核准提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進行研究者,得要求申請人於公開出版研究成果前提供予司法院參考。 根據這項規定,獲得司法院核准並進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研究的人,可以要求申請人在研究成果公開出版前提供研究成果給司法院參考。這項要求的目的是為了讓司法院確保研究成果中沒有不當揭露個人資料的情況。 2. 前項研究成果之內容有不當揭露個人資料之情形者,司法院得要求更正或刪除該部分之內容。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研究成果的內容中有不當揭露個人資料的情況,司法院有權要求該部分內容進行更正或刪除。這是為了保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不被不當揭露或使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得到適當的保護,同時也為了維護他們的隱私權。司法院可以進行審查和監督,確保研究成果不含有不當揭露個人資料的內容,並要求必要的更正或刪除。這樣可以平衡研究的自由和個人資料的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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