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35條,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依本辦法儲存個人資料電子檔案之設備,應定期進行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 根據這項條款,承辦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設備應定期進行軟硬體的安全檢測和維護。這表示應該進行定期的系統更新、防毒軟體更新,以及定期的硬體檢查,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 2. 更換檔案電子儲存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料流失。轉置時,亦同。 根據這項條款,當更換與檔案電子儲存相關的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以避免因更換而導致資料流失。同樣地,當進行轉置時,也應先製作備份,以確保資料的完整性。 3. 前項情形,於更換轉置完畢後,應以適當措施完全移除原設施之個人資料,以避免洩漏。 根據這項條款,當更換或轉置完畢後,應以適當的措施完全移除原設施中的個人資料,以避免洩漏。這可能包括將原設備中的資料進行完全刪除或進行資料清除的程序,確保資料不會被不當使用或洩漏。 4. 第一項、第二項設備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損壞或遺失。 根據這項條款,存放與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相關的設備的場所應具備適當的環境控制和安全管制措施,以避免設備損壞或遺失。這可能包括提供適當的溫度和濕度控制,以及設備的物理安全措施,例如閉鎖並限制進入場所。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125) 2. 《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守則》公布訊息,行政院總統府發布,2020年12月25日 (https://opengovtw.com/data/272a1cd8b0a4a8286a4802fde5bc0b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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