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34條,法院在製作、處理、儲存和傳輸個人資料檔案或文件時,應採取加密機制,以保護資料的安全性。例如,使用加密機制可以將帳號、密碼或簽章等相關電子憑證進行加密,並確保其不暴露於他人可見的狀態下。此外,使用網際網路或數位儲存媒體儲存和傳輸個人資料檔案或文件時,應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電子簽章、防火牆和安全漏洞偵測等技術或措施,以防止資料和系統被侵入、竊取、破壞、竄改、刪除或未經授權存取。此外,應設置使用紀錄和軌跡資料,以便必要時進行回溯查詢,並且保存期限應與相關的電子檔案相同。對於選任筆錄中的錄音和錄影檔案,其製作、處理、儲存和傳輸也要遵循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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