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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8 條

  1. 1.地方法院針對院內因辦理本法業務而獲得或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人員,應定期辦理本辦法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資通安全維護法令,或其他與推動資訊保密措施相關主題之教育訓練。
  2. 2.前項教育訓練可併同地方法院其他活動辦理,須包含本辦法所定內容。
  3. 3.地方法院所屬人員因辦理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者,每半年至少應接受前二項所定教育訓練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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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8 條規定了地方法院對於因辦理本法業務而獲得或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人員應進行定期教育訓練。這些訓練必須涵蓋本辦法所定內容,並且可以與地方法院的其他活動合併進行。此外,負責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地方法院人員,每半年至少須接受二小時的教育訓練。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是於2016年11月16日制定生效的法規,主要目的是保護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安全,並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知識與能力來處理這些資料。此法條的設定,強調了地方法院應定期進行相關教育訓練,以確保相關人員能夠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資通安全維護法令等相關規定。 例如,地方法院可定期舉辦研討會或工作坊,提供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令、資訊安全相關主題的教育訓練。這些訓練應涵蓋地方法院人員處理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相關內容,以確保他們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並且能夠遵守相關規定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 此外,地方法院人員因為業務需要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時,每半年至少應接受兩小時的教育訓練。這樣的訓練可以提高人員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認識和執行能力,以確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安全和保密。這些訓練也有助於地方法院人員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並加強地方法院的資訊安全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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