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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9 條
- 1.地方法院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個人資料事故,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資訊單位、政風機構及司法院。
- 2.除前項情形外,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相關系統遭侵入、竊取、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之資通安全事件,亦應為前項之通報。
- 3.地方法院完成前二項之措施及通報事項後,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研議改進措施並撰寫專案報告,並由專責單位會辦資訊單位並陳報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閱後,送交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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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9 條,對於地方法院遇到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遭到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的情況,應當採取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資訊單位、政風機構及司法院。此外,除了以上情況外,如果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相關系統遭到侵入、竊取、破壞、竄改、刪除或未經授權存取,或遭受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之資訊安全事件,也應予以通報。在完成上述措施和通報後,地方法院應該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害狀況,提出改進措施並撰寫專案報告,由專責單位審核後提交給司法院審閱。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司法院公告,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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