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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9 條

  1. 1.地方法院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個人資料事故,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資訊單位、政風機構及司法院。
  2. 2.除前項情形外,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相關系統遭侵入、竊取、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或有駭客攻擊等法入侵之資通安全事件,亦應為前項之通報。
  3. 3.地方法院完成前二項之措施及通報事項後,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研議改進措施並撰寫專案報告,並由專責單位會辦資訊單位並陳報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閱後,送交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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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9 條,對於地方法院遇到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遭到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的情況,應當採取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資訊單位、政風機構及司法院。此外,除了以上情況外,如果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相關系統遭到侵入、竊取、破壞、竄改、刪除或未經授權存取,或遭受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之資訊安全事件,也應予以通報。在完成上述措施和通報後,地方法院應該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害狀況,提出改進措施並撰寫專案報告,由專責單位審核後提交給司法院審閱。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司法院公告,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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