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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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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法院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個人資料事故,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資訊單位、政風機構及司法院。
  2. 2.除前項情形外,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相關系統遭侵入、竊取、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或有駭客攻擊等法入侵之資通安全事件,亦應為前項之通報。
  3. 3.地方法院完成前二項之措施及通報事項後,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研議改進措施並撰寫專案報告,並由專責單位會辦資訊單位並陳報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閱後,送交司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9 條,對於地方法院遇到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遭到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的情況,應當採取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資訊單位、政風機構及司法院。此外,除了以上情況外,如果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相關系統遭到侵入、竊取、破壞、竄改、刪除或未經授權存取,或遭受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之資訊安全事件,也應予以通報。在完成上述措施和通報後,地方法院應該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害狀況,提出改進措施並撰寫專案報告,由專責單位審核後提交給司法院審閱。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司法院公告,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國民法官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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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9 條規定:「地方法院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個人資料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