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9 條,對於地方法院遇到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遭到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的情況,應當採取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資訊單位、政風機構及司法院。此外,除了以上情況外,如果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相關系統遭到侵入、竊取、破壞、竄改、刪除或未經授權存取,或遭受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之資訊安全事件,也應予以通報。在完成上述措施和通報後,地方法院應該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害狀況,提出改進措施並撰寫專案報告,由專責單位審核後提交給司法院審閱。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司法院公告,日期: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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