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0條的規定,當個人資料發生侵害時,地方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個人資料主體以下事項: 1. 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及經過。 2. 被侵害的個人資料項目。 3. 已採取和預定採取的因應措施。 4. 諮詢聯絡電話和相關窗口。 根據這項法規,當地方法院查明了第一項和第二項事項後,應立即進行通知。然而,如果在知悉事件發生之後的20天內仍未完成調查,仍應先行通知。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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