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決策,由地方法院院長決定之。
依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1條規定,除非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決策,由地方法院院長負責作出。這意味著地方法院院長在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時,具有決策權限。然而,如果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那麼這項決策權限可能會受到限制。目前我無法找到此法規的最新版本,因此無法提供實際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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