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或專責單位科長指定由專責單位人員辦理之。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2條的規定,除非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執行,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的庭長或法官或專責單位科長指定專責單位的人員來負責辦理。這意味著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工作由相關部門的指定人員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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