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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3 條
地方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制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專責小組(以下簡稱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承院長之命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方案。 二、擬定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指引。 三、定期稽核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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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3條,地方法院應成立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負責處理以下事項: 1. 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方案,依據院長的指示執行。 2. 擬定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指引,以確保該事項的正確執行。 3. 隨時稽核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執行情形,以確保該事項得以有效執行。 例如,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方案方面,個資保護專責小組可能會提出建議,例如加強個人資料的保密措施,建立個人資料使用和存儲的規範,並提供相關指導和培訓。在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指引方面,專責小組可能制定一些程序和準則,以幫助地方法院的工作人員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以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和私密性。在定期稽核執行情形方面,專責小組可能會定期審查地方法院的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和執行情況,確保它們能夠有效地保護個人資料。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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