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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制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專責小組(以下簡稱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承院長之命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方案。 二、擬定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指引。 三、定期稽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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