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4條,個資保護專責小組的成員包括督導國民法官業務的庭長或法官、書記官長、專責單位主管、刑事紀錄科科長、資訊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總務科科長以及其他院長指定的人。該小組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小組負責進行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專責單位、刑事紀錄科及資訊室按其事務性質進行處理,並由專責單位主管統籌。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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