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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4 條

  1. 1.個資保護專責小組包含以下成員,並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 一、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 二、書記官長。 三、專責單位主管。 四、刑事紀錄科科長。 五、資訊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總務科科長。 八、其他院長指定之人。
  2. 2.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行使職權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專責單位、刑事紀錄科及資訊室按其事務性質辦理之,並由專責單位主管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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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4條,個資保護專責小組的成員包括督導國民法官業務的庭長或法官、書記官長、專責單位主管、刑事紀錄科科長、資訊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總務科科長以及其他院長指定的人。該小組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小組負責進行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專責單位、刑事紀錄科及資訊室按其事務性質進行處理,並由專責單位主管統籌。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相關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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