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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4 條
- 1.個資保護專責小組包含以下成員,並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 一、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 二、書記官長。 三、專責單位主管。 四、刑事紀錄科科長。 五、資訊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總務科科長。 八、其他院長指定之人。
- 2.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行使職權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專責單位、刑事紀錄科及資訊室按其事務性質辦理之,並由專責單位主管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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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4條,個資保護專責小組的成員包括督導國民法官業務的庭長或法官、書記官長、專責單位主管、刑事紀錄科科長、資訊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總務科科長以及其他院長指定的人。該小組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小組負責進行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專責單位、刑事紀錄科及資訊室按其事務性質進行處理,並由專責單位主管統籌。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相關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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