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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5 條

  1. 1.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包含以下事項: 一、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行。 二、第九條所定審判系統、自動化檢核系統、問卷系統等是否以適法方式使用。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於審判目的外之利用是否適當。 四、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定之保密機制是否依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 五、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資訊安全設備是否適足完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需求。 六、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相關人員管理是否落實執行。 七、第四十八條所定教育訓練是否確實辦理。 八、第四十九條規定之因應措施是否可行且有效;通報機制管道是否暢通。
  2. 2.專責小組應就稽核情形及結果撰寫稽核報告,簽報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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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55 條,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包含以下事項: 1. 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行。 2. 第九條所定審判系統、自動化檢核系統、問卷系統等是否以適法方式使用。 3.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於審判目的外之利用是否適當。 4.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定之保密機制是否依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 5. 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資訊安全設備是否適足完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需求。 6.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相關人員管理是否落實執行。 7. 第四十八條所定教育訓練是否確實辦理。 8. 第四十九條規定之因應措施是否可行且有效;通報機制管道是否暢通。 專責小組應根據稽核情形及結果撰寫稽核報告,並由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閱。根據此法規,專責小組有義務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密性與安全性,並監督相關系統的正確運作,確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適當使用與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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