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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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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包含以下事項: 一、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行。 二、第九條所定審判系統、自動化檢核系統、問卷系統等是否以適法方式使用。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於審判目的外之利用是否適當。 四、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定之保密機制是否依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 五、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資訊安全設備是否適足完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需求。 六、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相關人員管理是否落實執行。 七、第四十八條所定教育訓練是否確實辦理。 八、第四十九條規定之因應措施是否可行且有效;通報機制管道是否暢通。
  2. 2.專責小組應就稽核情形及結果撰寫稽核報告,簽報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55 條,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包含以下事項: 1. 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行。 2. 第九條所定審判系統、自動化檢核系統、問卷系統等是否以適法方式使用。 3.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於審判目的外之利用是否適當。 4.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定之保密機制是否依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 5. 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資訊安全設備是否適足完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需求。 6.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相關人員管理是否落實執行。 7. 第四十八條所定教育訓練是否確實辦理。 8. 第四十九條規定之因應措施是否可行且有效;通報機制管道是否暢通。 專責小組應根據稽核情形及結果撰寫稽核報告,並由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核閱。根據此法規,專責小組有義務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密性與安全性,並監督相關系統的正確運作,確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適當使用與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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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55 條規定:「個資保護專責小組每年至少需辦理一次定期稽核,包含以下事項: 一、本辦法規定之保密措施是否落實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