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6 條中,有以下兩點內容: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法官、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使用個人資料檔案時,地方法院應根據其使用的必要性和需求,劃分權限並設定適當的分級管理機制,以控制他們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此外,地方法院應定期或必要時確認權限內容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地方法院應根據業務處理的實際必要性和需求,設定前述人員的使用期限。當這些人員離職或職務異動時,原本設定的權限應立即取消,並將所持有的個人資料檔案交接給業務上的繼任人,不得攜離使用。 根據以上條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6 條的目的是為了控制並保護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法官、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地方法院應該根據實際需求設定相應的權限並確認其適當性和必要性,同時對這些人員的使用期限進行管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隱私保護。根據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舉例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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