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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7 條
地方法院於進用、交辦及指派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人員時,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所接觸個人資料內容,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進行必要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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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7條,地方法院在進用、交辦及指派處理與該辦法相關業務的人員時,應該根據其業務性質和接觸的個人資料內容,謹慎評估人員的適任性,進行必要的考核。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4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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