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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法院於進用、交辦及指派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人員時,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所接觸個人資料內容,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進行必要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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