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開發之審判作業系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以下簡稱自動化檢核系統)、國民法官問卷系統及其他國民參與審判相關系統應得以相互連線介接,且具備整合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及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功能。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9條,司法院開發的審判作業系統、自動化檢核系統、國民法官問卷系統以及其他國民參與審判相關系統應能互相連線介接,且具有整合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同時維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性。這意味著這些系統應該能夠相互連接,並統一管理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同時確保這些資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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