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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6 條
- 1.司法院應開發得以產生代碼、遮隱部分資料等方式自動去識別化之程式提供地方法院使用。
- 2.司法院應建置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管理作業程序,內容包含個人資料去識別之操作管理方法與風險評估機制,且符合相關國家或國際標準,以滿足本辦法所規範或於其他情境之不同程度去除識別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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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6條,司法院應開發得以產生代碼、遮隱部分資料等方式自動去識別化之程式提供地方法院使用。另外,司法院應建置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管理作業程序,內容包含個人資料去識別之操作管理方法與風險評估機制,應符合相關國家或國際標準,以滿足本辦法所規範或於其他情境之不同程度去除識別化之需求。 根據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機制的相關政策,台灣政府為保護公眾利益,提高政府資料的透明度和可共用性,正在推動政府資料的開放。政府資料開放所採用的「去識別化」原則,是一種將個人資料中的識別要素去除或隱藏的技術處理手段,以保護公眾的隱私權。司法院為確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保護,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6條的規定,應開發自動去識別化程式並提供地方法院使用,並建置相應的管理作業程序,以保護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安全性與隱私權。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去識別化操作是符合相關國家或國際標準的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評估機制,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在各種情境下達到去除識別化的需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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