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7條,司法院應該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負責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研究去識別化作業程序、評估和驗證去識別化措施的適當性,以及調查和稽核地方法院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情況。 至於編列預算支應的相關事項,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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