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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7 條

  1. 1.司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辦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通案政策、去識別化作業程序、調查及稽下列事項: 一、擬定通案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 二、研議本辦法所定去識別化作業程序。 三、評估及驗證去識別化措施之適當性。 四、調查及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2. 2.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為辦理前項事項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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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7條,司法院應該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負責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研究去識別化作業程序、評估和驗證去識別化措施的適當性,以及調查和稽核地方法院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情況。 至於編列預算支應的相關事項,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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