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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7 條
- 1.司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辦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通案政策、去識別化作業程序、調查及稽核下列事項: 一、擬定通案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 二、研議本辦法所定去識別化作業程序。 三、評估及驗證去識別化措施之適當性。 四、調查及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 2.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為辦理前項事項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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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7條,司法院應該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負責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及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該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研究去識別化作業程序、評估和驗證去識別化措施的適當性,以及調查和稽核地方法院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情況。 至於編列預算支應的相關事項,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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