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8條,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人、司法院資訊處處長或其指定人、司法院政風處處長或其指定人、司法院秘書處處長或其指定人、個人資料保護法解釋機關的代表以及法律及資訊領域的學者專家。其中,召集人由司法院副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由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人擔任。至於第七款之委員則由辦理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行政事務的單位報請召集人指定。根據我的瞭解,這些成員的任命和職責是確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保護以及確保相關法律的適用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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