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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8 條

  1. 1.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包含以下成員,並由司法院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副召集人: 一、司法院副秘書長。 二、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 三、司法院資訊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四、司法院政風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五、司法院秘書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機關之代表一人。 七、法律及資訊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至五人。
  2. 2.前項第七款之委員,由辦理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行政事務之單位報請召集人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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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8條,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人、司法院資訊處處長或其指定人、司法院政風處處長或其指定人、司法院秘書處處長或其指定人、個人資料保護法解釋機關的代表以及法律及資訊領域的學者專家。其中,召集人由司法院副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由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人擔任。至於第七款之委員則由辦理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行政事務的單位報請召集人指定。根據我的瞭解,這些成員的任命和職責是確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保護以及確保相關法律的適用和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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