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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11
  •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15
    •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19
    •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22
  •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33
    • 第 一 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33
    • 第 二 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36
    • 第 三 節 保管年限與銷毀 §45
  •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46
  •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51
  •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56
  •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66
  • 第 九 章 附則 §6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59 條

  1. 1.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名代理之。
  2. 2.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之相關行政事務,由司法院刑事廳及資訊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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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59條的規定,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則指定一名委員代理其職務。另外,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的相關行政事務由司法院刑事廳及資訊處負責辦理。 根據最新資料,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可能討論以下議題:審查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的相關政策與措施、改進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的建議、處理個人資料洩露或違法使用的報告等。而司法院刑事廳及資訊處則負責協助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處理相關行政事務,包括資料收集、處理和管理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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