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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66 條
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蒐集、取得及利用第二條第一款以外其他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資料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66條,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蒐集、取得和利用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或業務秘密資料,除了第二條第一款以外的規定,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定。根據這項條文,當處理這些資料時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的規定,以保護國民法官的隱私權和業務秘密。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處理這些資料時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範例: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需要蒐集和利用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職稱、工作經驗等。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66條,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的規定,例如確保這些資料的安全性、限制資料的使用和揭露範圍等。這樣可以保護國民法官的隱私權和業務秘密,確保其個人資料不會被濫用或外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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