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18

快速跳轉
  1. 1.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2. 2.前項調處有多數當事人時,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試行協議。
  3. 3.第一項達成協議之調處,其調處紀錄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登記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 1. 在進行調處時,首先由當事人試著協商達成一致,如果協商成功,則將協商結果作成書面紀錄,並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和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2. 如果在調處中涉及多方當事人,則每一方皆可推舉一至三人代表進行協商。 3. 如果成功達成協商的調處,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和相關登記機關。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最新的版本為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20年1月31日修訂的版本。根據這項規定的範例,如果在不動產糾紛調處中有兩個當事人,則每一方可以推舉一人進行協商,協商達成後,調處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及相關登記機關。

相關函釋 1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8 條規定:「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