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19

快速跳轉
  1. 1.當事人依前條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本會或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2. 2.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案件為准駁之處分。
  3. 3.第一項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三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處結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 1. 當事人若根據前條試行協議未能達成一致或任何一方經過兩次通知後未能到場,相關的資料和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將會被調處委員會或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裁處,形成調處結果。 2. 若申請調處的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根據調處結果,應就申請登記案件的處分情況進行相應的駁回或處理。 3. 第一項的調處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明確註明,若當事人對調處結果不滿意,除非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應在收到通知後的十五日內以對方為被告在法院提起訴訟,並且應在訴訟提起後的三日內將訴狀的影印本送到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若逾期不提起訴訟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訴訟,當事人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書面形式報告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並且依據調處結果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9 條規定:「當事人依前條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本會或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就有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