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2.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3.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的規定: 1. 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負責召集這些會議。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 2. 會議需要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需要有超過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出席才能開議,並且會議的決議需要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若是遇到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需要有超過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出席才能開議,並且會議的決議需要以委員總額過半數的同意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立法院第九屆第四次會議紀錄》 3. 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會議可以邀請學者、專家以及與主要議題有關的其他機關的代表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