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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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共分兩項,以下分別論述其內容。 第一項規定了委員會議決議的事項,包括: 1.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行政規則的制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的擬議。 2. 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的審議。 3. 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的裁罰。 4. 重大爭議案件的處理。 5. 委員的提案。 6. 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的事項。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地方選舉委員會負責舉辦地方選舉,並有權制定相關的行政規則。例如,地方選舉委員會可以制定選舉宣傳廣告物料的規範,以確保公平競爭。如果有任何行為違反選舉規定,地方選舉委員會也有權裁罰。 第二項規定了如果前項決議與法律、法規或上級機關的命令相牴觸,該決議無效。上級機關也有權針對按照該決議處理的事項發出函告無效、撤銷、廢止、變更、代行公告或做其他必要的處置。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地方選舉委員會的組織、職權、選任、任務等應由內政部訂定相關的應遵循的法規。例如,內政部可以發布指導原則,規範選舉委員會處理重大爭議案件的方式。 以上資料參考自: - 「地方制度法」,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12月8日 -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最近修訂日期:2020年1月1日
- 行政規則名詞
- 廢止名詞
- 公民投票法法規
- 裁罰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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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