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選舉委員會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 2.選舉委員會委員、監察小組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令行使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的規定: 1. 選舉委員會必須依據法令,公正行使其職權。這意味著選舉委員會在執行選舉相關事務時,必須依照法律的要求去做,確保公正性和合法性。 2. 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和監察小組委員在履行職責時應超越黨派利益,依法令行使其職權。這表示委員和監察小組委員在執行任務時,應該超越政治派別的利益,遵從法律的規定,確保公平和中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在處理選舉事件時,明顯偏袒某個政黨或候選人,而不依照法律要求公正行事,這就違反了第 5 條中要求的公正性。在這種情況下,受影響的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可以提出申訴,並要求選舉委員會按法令辦事。 參考資料: -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最新版)。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