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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分駐(派出)所、查驗登記站之設置、轄區劃分或變更及勤務實施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疏導、管制、整理、宣導、交通事故處理登錄及交通違規案件之入案、移送、申訴等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四、協助港區環保、防疫工作之推行、防治事項。 五、港區通行證製作、發、註銷及資料之整理、統計、登記等事項。 六、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事項。 七、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事項。 八、協助執行港務行政相關事項(含設施、管制、航管等)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港區災難搶救有關警力之派遣、協調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行政、交通、保安、戶口、正俗、民防等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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