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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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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簡報、年鑑之彙編事項。 二、政績交待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三、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四、交辦機要文件及公關業務之處理事項。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督考事項。 六、公文延壓責任之簽辦及逾限公文處理之調卷分析。 七、檔案管理之策劃與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清理事項。 八、重要業務及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展、列管、追蹤、考事項。 九、關老師業務之辦理推展及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督導及成效考核事項。 十、本局駕駛、工友、辦公處所、水電管理及事務用品、什項設備之採購事項。 十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二、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車輛、通訊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分配與保養檢查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十三、員警服裝採購、驗收、分配及管理。 十四、財物之帳簿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十五、辦公處所及廳舍之整建、維修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十六、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秘書、後勤、心理諮商等業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7條的內容及意義,因為並未提及該具體條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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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簡報、年鑑之彙編事項。 二、政績交待之彙編及移交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