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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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涉及警備隊的掌理事項,具體如下: 一、本局安全維護規劃及執行: 根據這項條文,警備隊負責制定並執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安全維護計劃。這包括監測和預防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情況,並採取必要的行動保護警局及其成員的安全。 二、拘留所、槍械室看守及管理: 根據這項條文,警備隊負責監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拘留所和槍械室。他們負責確保這些地點的安全,監督被拘留人員以及妥善管理和保管槍械和其他相關設備。 三、支援各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 根據這項條文,警備隊在需要時應協助各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這可能包括提供安全保護、協助逮捕嫌犯、進行搜查和尋獲證據等。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這項條文,警備隊可能被指派執行其他臨時交辦的任務。具體交辦事項可能因情況而異,根據需要來處理相關事務。 根據法規研究所「警察法」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可以看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確定了警備隊的掌理事項,包括安全維護規劃及執行、拘留所、槍械室的看守及管理、支援偵查大隊執行相關勤務,以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這些規定給予警備隊具體的職責範圍,以確保警局及其成員的安全,並協助執行偵查任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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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