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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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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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主任秘書的權責如下: 1.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主任秘書負責對文稿進行綜核以及代替上級進行審判。 2.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的相關事務。 3.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單位之間的合作,同時處理有關權責問題的核議。 4. 重要會議之籌辦:主任秘書負責籌辦重要會議的相關工作。 5. 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的工作事項。 以上解釋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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