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及職員,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不得為國民大會代表之候選人。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24條的規定,選舉機關的委員或監督以及相關職員在他們負責的選舉區域或團體內,不能成為國民大會代表的候選人。 根據此條規,選舉機關的相關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候選人,以確保選舉的公正和中立。這意味著選舉機關的工作人員無法利用他們的職務來影響選舉結果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 例如,在一個選舉區域的選舉中,負責該區域選舉的選舉機關的委員或監督及職員不能自己成為國民大會代表的候選人。這樣可以確保選舉的公平和公正性,避免出現利益衝突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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